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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文物古建筑的抢救与保护
时间:2020-03-20 15:28:52
来源:
土家族文化网
作者:
作者:朱世学 信息来源:土家族研究
建筑是人类基本实践活动之一,也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俄国文学大师果戈里把建筑称为“世界的年鉴”,说“当歌曲和传说已经缄默的时候,而它还在说话呢。”被誉为“文化聚宝盆”的鄂西土家族地区,有着十分丰富的文物古建筑。
恩施州文物古建筑的遗存概况
据文物部门的初步调查,恩施州共存有各类文物古建筑遗迹200余处,可分为14大类:
石窟类建筑
以来凤县城东北约8公里的仙佛寺为代表,该佛寺始建于盛唐时期,临酉水深潭,在长约40米的绝壁上凿大小佛像31尊,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武陵地区历史最久、香火最盛的佛教圣地。
楼阁式建筑
以巴东秋风亭为代表,始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为名相寇准建于江北旧县,至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将其从江北旧县迁至江南,后又经历了清康熙初年、嘉庆二十一年、同治五年等多次修缮,今天我们见到的秋风亭是清代知县朱祖荫于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重建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州时代较早、且保存较好的文物古建筑之一。
寺庙类建筑
寺庙类建筑19处,分别是:巴东县楠木园王爷庙、红庙岭地藏殿;建始县业州镇文庙、业州镇余家坝村朝阳观、高坪镇望坪村石柱观、景阳镇兴隆寺、长梁乡下坝寺、高坪镇八角村普恩寺;恩施市六角亭解放路城隍庙、六角亭碧波峰白衣庵、五峰山西南麓连珠寺、盛家坝乡安乐屯村关公庙、龙凤镇杉木坝村天府庙;利川市团堡镇石龙寺、毛坝乡夹壁村回龙寺、谋道镇龙水村龙水文庙;咸丰县高乐山镇城隍庙、丁寨乡曲江村板桥寺、丁寨乡魏家堡村白岩观等。
宗祠类建筑
宗祠类建筑12处,分别是:利川市柏杨镇大水井古建筑群、忠路镇木坝河村三元堂;恩施市六角亭解放路文昌祠、六角亭城乡街武圣宫、六角亭中山路成氏祠堂、盛家坝乡中街万寿宫;宣恩县侗族乡老街禹王宫、李家河乡上洞坪村禹王宫、高罗乡黄家河村李氏祠堂;咸丰县尖山乡大小坪村严家祠堂;鹤峰县走马镇金岗村李家祠堂;来凤县百福司镇上街万寿宫等。
书院类建筑
书院类建筑3处,分别是:利川市南坪乡南坪村如膏书院;来凤县百福司镇桂林书院;建始县业州镇五阳书院等。
教堂类建筑
教堂类建筑6处,分别是:利川市凉雾乡花梨岭天主堂;恩施市沙地乡麦子淌天主堂、沙地乡中街天主堂、红土乡赵村乌鸦坝天主堂;建始县高坪镇麻扎坪天主堂、景阳镇龙家坝村天主堂等。
古塔类建筑
古塔类建筑12座,分别是:建始县高坪镇望坪宝塔、业州镇建阳宝塔;宣恩县珠山镇凌云塔;咸丰县小村乡田坝村观音塔、小村乡中心场村洄龙塔、川主庙塔、尖山乡唐岩司村天蹬堡塔;恩施市五峰山连珠塔;利川市南坪乡南坪村凌云塔、团堡镇晒田坝村培风塔、团堡猫水村宜影塔、毛坝乡青岩村步青桥塔等。
古石桥类建筑
古石桥类建筑30多座,多为单孔石拱桥,比较著名的有:巴东县官渡口镇东坡村万佛桥、信陵镇无源桥、东壤口镇雷家坪村济川桥、东壤口镇镇江寺贝龙桥、东壤口镇竹筏村寅宾桥;建始县高坪镇石门村石门河桥、高坪镇花石板村普济桥、官店雅池坝村一阳亭桥、业州镇杨柳池村万寿桥、长梁乡瓦子院桥;咸丰县清坪镇杨家庄桥、高乐山镇太平沟桥;恩施市高桥坝村丰乐桥、白果乡见天坝村桂花桥、芭蕉乡芭蕉河村龙溪桥;利川市忠路镇老屋基街福寿桥、都亭办事处桃花村西门桥、毛坝乡青岩村步青桥;鹤峰县容美镇张家村九峰桥、容美镇屏山村铁锁桥、容美镇沿河路龙溪桥、铁炉乡江口村三多桥;来凤县百福司镇捏车坪村龙洞桥;宣恩县沙道沟镇南北桥等。
风雨桥民族建筑
风雨桥民族建筑近20座,这类木结构长廊式桥梁建筑,既具有普通桥梁的一般功能,又有“亭”的观赏价值,它不仅为两岸百姓提供交通便利,同时也是当地人们说古道今、休息娱乐的理想去处。保存至今的风雨桥主要有:咸丰县丁寨乡十字路风雨桥、活龙坪乡水坝村土溪河风雨桥;恩施市沐抚乡云龙风雨桥、太阳河乡西街风雨桥、黄泥塘乡石板溪村九道水风雨桥、双河乡校场坝村九间风雨桥、盛家坝乡安乐屯风雨桥;建始县官店乡茶园村五家河风雨桥、高坪镇黄口坝村广福风雨桥;鹤峰县走马镇白果村兴隆街风雨桥;来凤县三胡乡苏家堡风雨桥;宣恩县桐子营乡匠科风雨桥、晓关侗族乡风雨桥等。
摆手堂民族建筑
摆手堂民族建筑,它是土家人集聚跳摆手舞的神堂,主要分布在来凤百福司一带,保存至今的仅有两处,分别是百福司镇沿头沟村的茶堰坪摆手堂和舍米湖村的舍米湖摆手堂。此外调查发现的摆手堂遗址还有7处,分别是:瓦厂摆手堂、庙湾摆手堂、枣木树摆手堂、硝洞坪摆手堂、梨子坪摆手堂、麂子坪摆手堂、枣木垭摆手堂等。
关寨类建筑
关寨类建筑11处,分别是:利川市谋道镇鱼木村鱼木寨、凉雾乡铁炉村铁炉寨、凉雾乡花梨岭村一品山寨、柏杨镇东光村向家寨、团堡镇石板岭村石板岭卡门、谋道镇支罗村观音岩卡门;来凤县百福司镇斧头营村智勇关、高洞乡板沙界村寨子堡;建始县三里乡小屯村寨子堡、景阳镇栗谷坝村寨子堡、景阳河北坡景阳关等。
革命旧址类建筑
革命旧址类建筑,这类建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革命旧址,调查发现的大约有50余处,公布成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共有20多处,如:利川市忠路镇老屋基街中共湘鄂西前敌委员会旧址、文斗乡金龙村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会议旧址;鹤峰县五里乡五里坪革命旧址群﹙省保单位﹚、容美镇鹤峰县苏维埃政府旧址﹙省保单位﹚;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金果坪革命旧址群、溪丘湾乡甘家坪村巴兴归县苏维埃政府旧址;咸丰县小村乡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会议旧址;恩施市六角亭后山湾路叶挺囚居旧址﹙省保单位﹚、小渡船方家坝村何功伟、刘惠馨烈士囚居旧址等。
名人故居类建筑
名人故居类建筑调查发现有10多处,如:建始县花果坪乡花果坪村朱和中故居、红岩寺镇凉水铺村吴国祯故居;恩施市双河乡下坝村夏曦旧居、小渡船龙洞村陈诚别墅等等。
民居类建筑
民居类建筑,其数量很多,分布很广,依据其建筑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具有汉文化特点的四合院式天井屋,四周以墙体围合,有的两山施以封火山墙,墙帽有装饰浮雕及彩色纹饰,屋顶有悬山和硬山两种形式,此类民居建筑多为富裕人家,如:巴东县楠木园乡杨家棚村顾家老屋、利川市元堡乡茅针村覃氏老屋、建始县石垭乡白果树村袁家老屋、恩施市龙凤镇小龙潭村袁氏老屋、咸丰县杨洞乡新场村蒋家院民居等。
另一种是在鄂西南地区分布广泛且极具民族特色的半悬空的干栏式建筑﹙即吊脚楼﹚,这类民居建筑在全州八县市的绝大部分区乡几乎都有存在,其中极具建筑规模和特点的,如:利川市忠路镇桂花村全家坝民居建筑群、来凤县旧司乡腊壁司村民居建筑群、咸丰县高乐山镇徐家坨村刘家院子民居建筑群、宣恩县晓关乡张官铺民居建筑群、大岩坝民居建筑群、高罗乡小茅坡营苗寨建筑群等。
文物古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各级政府先后公布了一大批县级、州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2001年,利川大水井古建筑群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投入了部分资金,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修缮,尽管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看,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面临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缺少资金,对重点文物古建筑无力进行强化管理和维修
我州的文物古建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了一次毁灭性破坏,幸存下来的由于年久失修,木制构件霉损严重,缺乏必要的防火措施,用于维修和消防的资金缺口很大,加之文物古建筑分布范围广,大多地处偏僻,文物管理部门因人力、财力所限,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大多是委托给各乡镇文化站或当地村委会来进行,被委托单位的管理职责也仅仅是打扫日常卫生和防止人为破坏。
由于文物部门无力进行强化管理和维修,许多文物古建筑面临不同程度的垮塌危险。如:来凤县百福司镇沿头沟村的茶堰坪摆手堂,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州最为古老、且建筑格局保存相对完整的摆手堂建筑。但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管理难度较大,文物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难以落实,致使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文物建筑本体霉损严重,急需资金进行维修,文物部门虽多方申请,因资金无法到位而无力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和维修,这种现象在全州范围内十分普遍。
许多革命旧址和民居类建筑在面临自然损毁的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山村人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尤其是部分年青人,对千百年来祖辈居住的木结构房屋产生了厌倦心理,希望拆掉木房建平房,文物部门虽据理力争,苦口婆心地多方解释和劝说,但面对霉损严重的木构建筑,却又拿不出资金进行抢救性维修而陷于被动和无奈的两难境地。这种现象在鹤峰五里坪、巴东金果坪等革命旧址群的保护中尤为明显。
民间许多精美的木雕、石雕工艺品大量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交往的增多,一些人以旅游、考察等名义,通过各种渠道,深入我州少数民族腹心地区,大量采集、收购传统的木制家具、格扇门窗、柱础、水缸等木雕和石雕工艺品,造成了古建筑文化资源的严重流失。
少数民族的建筑技艺濒于失传
鄂西少数民族建筑技艺的传承是靠口传身授,艺人的生存条件则是这些民间技艺生存的前提。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新修的木构建筑不断减少,传统的木匠技艺已不能直接给艺人带来经济效益,老艺人朝不保夕,更不用提收徒发扬光大了。所以,不仅是传统的建筑技艺,还有许多珍贵的民俗技艺和民间工艺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
经济建设中的开发性破坏
在一些城市和乡村的改造过程中,毁掉了认为不合时宜的破、旧、丑的老城民居,重建一些看似传统的所谓“仿古一条街”,或者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中建筑现代化的设施,追求钢筋混凝土的高楼大厦,置身于这样的城市和乡村,虽给人一种现代化气息,但失去了民族历史文化所固有的内涵。
文物古建筑维修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部分文物古建筑在维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修前既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也不请专家指导,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实测图纸也没有,仅靠当地匠人的模糊记忆便开始动工,且维修过程中滥拆乱改、任意创新、滥用新材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周边环境乱建乱改,与文物本体建筑在总体风貌上极不协调。上述现象在宣恩珠山凌云塔、咸丰十字路风雨桥、建始石柱观等古建筑维修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的冲击和中西文化的碰撞挤压下,鄂西古建筑文化同其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一样,正面临着变异、衰亡、灭绝的命运。正如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编辑部的杨光宗教授在2004年全州民族学年会上讲到的:“今天的土家族乡村,世代传承的文化感受正被无情的摧毁殆尽,土崩瓦解,民居作为生命血脉的‘家’的内涵也快荡然无存。文化是魂,建筑是体,文化没了,就是魂不附体,就好比人没了性情、没了性别、没了理念。从‘他乡’胡乱模仿来的火柴盒式的建筑装饰,则是依葫芦画瓢的浓装艳抹,满身花里胡哨,却形似神离。现代民居建筑,既不能从列祖列宗的传承中凝聚人生,也不能从传统审美中汲取营养。”因此,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护祖先留下来的文物古建筑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物古建筑保护中所要采取的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自建州以来,各级政府为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做了大量的工作,新一界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搞好民族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推进民族文化艺术、民族节庆文化与民族经济的整合,在继承中研究,在研究中提升,在提升中整合,在整合中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大州。”这是非常好的战略决策,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投入,落实挖掘、抢救、保护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建全民族文化资源管理机构,建设一支懂业务、有责任心、能力强的保护和管理队伍。
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宣传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20多年前就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化,防止不正当利用及侵害”的条款。
为民族民间文化立法,一是可以划定保护范围,使人们对于保护对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二是立法可以保障政府的固定投入,把政府用于文化保护方面的年度预算数额以立法的形式稳定下来,使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不至于因领导的更迭、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反复;三是立法还可以帮助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由此可见,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立法本身就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步伐在不断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进一步修改完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获州人大讨论通过,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这些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落到实处。
强化文物古建筑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做到“四有”:即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牌;有记录挡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同时还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原则。文物保护范围是为了保护文物安全而划定的,在这个范围内,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尽量少存并严格管理可燃物品;要禁止排放“三废”物质;禁止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活动。建设控制地带是为了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也可以叫文物环境保护区,在此范围内,不得任意兴建有碍观瞻的新建物及其他设施。如特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的建筑物,其座落地点、用地范围和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文物的环境协调,其设计方案,应按文物的保护级别报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由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只有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才能切实保护好幸存下来的文物古建筑。
遵守古建筑维修中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是历史的真迹,保护文物必须保持文物的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在维修、复原文物古建筑时,要求做到“四保存”:一是保存建筑物形制的原貌,包括建筑物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等;二是保存原有的建筑物结构,如木构建筑的柱架、斗拱及内外装修的构造形式,砖石建筑的叠砌方法、拼合规律等;三是保存原有的建筑材料,如木、竹、砖石、琉璃、瓦件以及其它金属材料;四是保存原有建筑的工艺技术,如雕塑、彩画、油漆、盖瓦、做脊等具有工艺特色的传统技术手法。
因此,古建筑维修在直观效果上,要求做到“整旧如旧”,不但要做到保持原有的形体、结构,还要保持它原有的神态、风韵。既要改变维修前的凌落破败状况,达到完整壮观,又要使人们看到它久经沧桑的历史陈迹,保持其古貌野趣和历史意境。只有这样,古建维修才算达到了理想效果,否则,弄出来的只会是一种不伦不类,不古不今,或是貌合神离的假古董,失去了古建筑保护和维修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建筑文化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象自然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一样,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破坏了就永远地消失了。因此,在旅游中应注重保护性开发,可持续性发展。在当前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时候,必须规范开发的力度和深度,协调好文化资源的长期利益和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的关系,从坚持文化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对待古建筑文化的保护,避免因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给子生后代有所交代。
在确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必须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建筑文化与其它民族民间文化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我们在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当地的民俗及生态文化,利川大水井古建筑群尽管以其建筑规模庞大、工艺精湛而闻名全国,但凡是去参观后的人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当地的民俗及生态文化发掘、保护的力度不够,给人的感受仅仅是一些孤零零的建筑,缺少民族文化氛围,没有充分展示鄂西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和文化特点。因此,必须在文物古建筑集中的地区或者民间文化特点鲜明的地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生态文化保护区所包含的是整个一个社区的鲜活的整体文化,社区中的自然环境、社区居民、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生产和生活用具、精神产品﹚等一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因素,都在保护之列。
笔者两年前曾在《鱼木寨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在鱼木寨建立我省第一个生态博物馆的设想,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够尽早实现。另外,专家们还建议在巴东杨柳池建立“撒尔嗬文化保护区”;在恩施三岔建立“傩文化保护区”;在宣恩小茅坡营建立“苗族生态文化保护区”;在咸丰、宣恩一带建立“吊脚楼生态文化保护区”。
总之,保护好鄂西的古建筑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文物工作者,我们的工作将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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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0 15:28:52
来源:土家族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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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世学 信息来源:土家族研究
建筑是人类基本实践活动之一,也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俄国文学大师果戈里把建筑称为“世界的年鉴”,说“当歌曲和传说已经缄默的时候,而它还在说话呢。”被誉为“文化聚宝盆”的鄂西土家族地区,有着十分丰富的文物古建筑。
恩施州文物古建筑的遗存概况
据文物部门的初步调查,恩施州共存有各类文物古建筑遗迹200余处,可分为14大类:
石窟类建筑
以来凤县城东北约8公里的仙佛寺为代表,该佛寺始建于盛唐时期,临酉水深潭,在长约40米的绝壁上凿大小佛像31尊,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武陵地区历史最久、香火最盛的佛教圣地。
楼阁式建筑
以巴东秋风亭为代表,始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为名相寇准建于江北旧县,至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将其从江北旧县迁至江南,后又经历了清康熙初年、嘉庆二十一年、同治五年等多次修缮,今天我们见到的秋风亭是清代知县朱祖荫于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重建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州时代较早、且保存较好的文物古建筑之一。
寺庙类建筑
寺庙类建筑19处,分别是:巴东县楠木园王爷庙、红庙岭地藏殿;建始县业州镇文庙、业州镇余家坝村朝阳观、高坪镇望坪村石柱观、景阳镇兴隆寺、长梁乡下坝寺、高坪镇八角村普恩寺;恩施市六角亭解放路城隍庙、六角亭碧波峰白衣庵、五峰山西南麓连珠寺、盛家坝乡安乐屯村关公庙、龙凤镇杉木坝村天府庙;利川市团堡镇石龙寺、毛坝乡夹壁村回龙寺、谋道镇龙水村龙水文庙;咸丰县高乐山镇城隍庙、丁寨乡曲江村板桥寺、丁寨乡魏家堡村白岩观等。
宗祠类建筑
宗祠类建筑12处,分别是:利川市柏杨镇大水井古建筑群、忠路镇木坝河村三元堂;恩施市六角亭解放路文昌祠、六角亭城乡街武圣宫、六角亭中山路成氏祠堂、盛家坝乡中街万寿宫;宣恩县侗族乡老街禹王宫、李家河乡上洞坪村禹王宫、高罗乡黄家河村李氏祠堂;咸丰县尖山乡大小坪村严家祠堂;鹤峰县走马镇金岗村李家祠堂;来凤县百福司镇上街万寿宫等。
书院类建筑
书院类建筑3处,分别是:利川市南坪乡南坪村如膏书院;来凤县百福司镇桂林书院;建始县业州镇五阳书院等。
教堂类建筑
教堂类建筑6处,分别是:利川市凉雾乡花梨岭天主堂;恩施市沙地乡麦子淌天主堂、沙地乡中街天主堂、红土乡赵村乌鸦坝天主堂;建始县高坪镇麻扎坪天主堂、景阳镇龙家坝村天主堂等。
古塔类建筑
古塔类建筑12座,分别是:建始县高坪镇望坪宝塔、业州镇建阳宝塔;宣恩县珠山镇凌云塔;咸丰县小村乡田坝村观音塔、小村乡中心场村洄龙塔、川主庙塔、尖山乡唐岩司村天蹬堡塔;恩施市五峰山连珠塔;利川市南坪乡南坪村凌云塔、团堡镇晒田坝村培风塔、团堡猫水村宜影塔、毛坝乡青岩村步青桥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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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石桥类建筑30多座,多为单孔石拱桥,比较著名的有:巴东县官渡口镇东坡村万佛桥、信陵镇无源桥、东壤口镇雷家坪村济川桥、东壤口镇镇江寺贝龙桥、东壤口镇竹筏村寅宾桥;建始县高坪镇石门村石门河桥、高坪镇花石板村普济桥、官店雅池坝村一阳亭桥、业州镇杨柳池村万寿桥、长梁乡瓦子院桥;咸丰县清坪镇杨家庄桥、高乐山镇太平沟桥;恩施市高桥坝村丰乐桥、白果乡见天坝村桂花桥、芭蕉乡芭蕉河村龙溪桥;利川市忠路镇老屋基街福寿桥、都亭办事处桃花村西门桥、毛坝乡青岩村步青桥;鹤峰县容美镇张家村九峰桥、容美镇屏山村铁锁桥、容美镇沿河路龙溪桥、铁炉乡江口村三多桥;来凤县百福司镇捏车坪村龙洞桥;宣恩县沙道沟镇南北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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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手堂民族建筑
摆手堂民族建筑,它是土家人集聚跳摆手舞的神堂,主要分布在来凤百福司一带,保存至今的仅有两处,分别是百福司镇沿头沟村的茶堰坪摆手堂和舍米湖村的舍米湖摆手堂。此外调查发现的摆手堂遗址还有7处,分别是:瓦厂摆手堂、庙湾摆手堂、枣木树摆手堂、硝洞坪摆手堂、梨子坪摆手堂、麂子坪摆手堂、枣木垭摆手堂等。
关寨类建筑
关寨类建筑11处,分别是:利川市谋道镇鱼木村鱼木寨、凉雾乡铁炉村铁炉寨、凉雾乡花梨岭村一品山寨、柏杨镇东光村向家寨、团堡镇石板岭村石板岭卡门、谋道镇支罗村观音岩卡门;来凤县百福司镇斧头营村智勇关、高洞乡板沙界村寨子堡;建始县三里乡小屯村寨子堡、景阳镇栗谷坝村寨子堡、景阳河北坡景阳关等。
革命旧址类建筑
革命旧址类建筑,这类建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革命旧址,调查发现的大约有50余处,公布成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共有20多处,如:利川市忠路镇老屋基街中共湘鄂西前敌委员会旧址、文斗乡金龙村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会议旧址;鹤峰县五里乡五里坪革命旧址群﹙省保单位﹚、容美镇鹤峰县苏维埃政府旧址﹙省保单位﹚;巴东县金果坪乡江家村金果坪革命旧址群、溪丘湾乡甘家坪村巴兴归县苏维埃政府旧址;咸丰县小村乡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会议旧址;恩施市六角亭后山湾路叶挺囚居旧址﹙省保单位﹚、小渡船方家坝村何功伟、刘惠馨烈士囚居旧址等。
名人故居类建筑
名人故居类建筑调查发现有10多处,如:建始县花果坪乡花果坪村朱和中故居、红岩寺镇凉水铺村吴国祯故居;恩施市双河乡下坝村夏曦旧居、小渡船龙洞村陈诚别墅等等。
民居类建筑
民居类建筑,其数量很多,分布很广,依据其建筑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具有汉文化特点的四合院式天井屋,四周以墙体围合,有的两山施以封火山墙,墙帽有装饰浮雕及彩色纹饰,屋顶有悬山和硬山两种形式,此类民居建筑多为富裕人家,如:巴东县楠木园乡杨家棚村顾家老屋、利川市元堡乡茅针村覃氏老屋、建始县石垭乡白果树村袁家老屋、恩施市龙凤镇小龙潭村袁氏老屋、咸丰县杨洞乡新场村蒋家院民居等。
另一种是在鄂西南地区分布广泛且极具民族特色的半悬空的干栏式建筑﹙即吊脚楼﹚,这类民居建筑在全州八县市的绝大部分区乡几乎都有存在,其中极具建筑规模和特点的,如:利川市忠路镇桂花村全家坝民居建筑群、来凤县旧司乡腊壁司村民居建筑群、咸丰县高乐山镇徐家坨村刘家院子民居建筑群、宣恩县晓关乡张官铺民居建筑群、大岩坝民居建筑群、高罗乡小茅坡营苗寨建筑群等。
文物古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各级政府先后公布了一大批县级、州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2001年,利川大水井古建筑群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投入了部分资金,对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修缮,尽管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看,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面临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缺少资金,对重点文物古建筑无力进行强化管理和维修
我州的文物古建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了一次毁灭性破坏,幸存下来的由于年久失修,木制构件霉损严重,缺乏必要的防火措施,用于维修和消防的资金缺口很大,加之文物古建筑分布范围广,大多地处偏僻,文物管理部门因人力、财力所限,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文物古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大多是委托给各乡镇文化站或当地村委会来进行,被委托单位的管理职责也仅仅是打扫日常卫生和防止人为破坏。
由于文物部门无力进行强化管理和维修,许多文物古建筑面临不同程度的垮塌危险。如:来凤县百福司镇沿头沟村的茶堰坪摆手堂,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州最为古老、且建筑格局保存相对完整的摆手堂建筑。但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管理难度较大,文物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难以落实,致使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文物建筑本体霉损严重,急需资金进行维修,文物部门虽多方申请,因资金无法到位而无力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和维修,这种现象在全州范围内十分普遍。
许多革命旧址和民居类建筑在面临自然损毁的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山村人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尤其是部分年青人,对千百年来祖辈居住的木结构房屋产生了厌倦心理,希望拆掉木房建平房,文物部门虽据理力争,苦口婆心地多方解释和劝说,但面对霉损严重的木构建筑,却又拿不出资金进行抢救性维修而陷于被动和无奈的两难境地。这种现象在鹤峰五里坪、巴东金果坪等革命旧址群的保护中尤为明显。
民间许多精美的木雕、石雕工艺品大量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交往的增多,一些人以旅游、考察等名义,通过各种渠道,深入我州少数民族腹心地区,大量采集、收购传统的木制家具、格扇门窗、柱础、水缸等木雕和石雕工艺品,造成了古建筑文化资源的严重流失。
少数民族的建筑技艺濒于失传
鄂西少数民族建筑技艺的传承是靠口传身授,艺人的生存条件则是这些民间技艺生存的前提。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新修的木构建筑不断减少,传统的木匠技艺已不能直接给艺人带来经济效益,老艺人朝不保夕,更不用提收徒发扬光大了。所以,不仅是传统的建筑技艺,还有许多珍贵的民俗技艺和民间工艺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
经济建设中的开发性破坏
在一些城市和乡村的改造过程中,毁掉了认为不合时宜的破、旧、丑的老城民居,重建一些看似传统的所谓“仿古一条街”,或者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中建筑现代化的设施,追求钢筋混凝土的高楼大厦,置身于这样的城市和乡村,虽给人一种现代化气息,但失去了民族历史文化所固有的内涵。
文物古建筑维修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部分文物古建筑在维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修前既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也不请专家指导,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实测图纸也没有,仅靠当地匠人的模糊记忆便开始动工,且维修过程中滥拆乱改、任意创新、滥用新材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周边环境乱建乱改,与文物本体建筑在总体风貌上极不协调。上述现象在宣恩珠山凌云塔、咸丰十字路风雨桥、建始石柱观等古建筑维修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
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的冲击和中西文化的碰撞挤压下,鄂西古建筑文化同其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一样,正面临着变异、衰亡、灭绝的命运。正如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编辑部的杨光宗教授在2004年全州民族学年会上讲到的:“今天的土家族乡村,世代传承的文化感受正被无情的摧毁殆尽,土崩瓦解,民居作为生命血脉的‘家’的内涵也快荡然无存。文化是魂,建筑是体,文化没了,就是魂不附体,就好比人没了性情、没了性别、没了理念。从‘他乡’胡乱模仿来的火柴盒式的建筑装饰,则是依葫芦画瓢的浓装艳抹,满身花里胡哨,却形似神离。现代民居建筑,既不能从列祖列宗的传承中凝聚人生,也不能从传统审美中汲取营养。”因此,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护祖先留下来的文物古建筑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物古建筑保护中所要采取的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自建州以来,各级政府为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做了大量的工作,新一界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搞好民族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推进民族文化艺术、民族节庆文化与民族经济的整合,在继承中研究,在研究中提升,在提升中整合,在整合中发展,努力建设文化大州。”这是非常好的战略决策,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投入,落实挖掘、抢救、保护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建全民族文化资源管理机构,建设一支懂业务、有责任心、能力强的保护和管理队伍。
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宣传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20多年前就为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化,防止不正当利用及侵害”的条款。
为民族民间文化立法,一是可以划定保护范围,使人们对于保护对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二是立法可以保障政府的固定投入,把政府用于文化保护方面的年度预算数额以立法的形式稳定下来,使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不至于因领导的更迭、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反复;三是立法还可以帮助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由此可见,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立法本身就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步伐在不断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进一步修改完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获州人大讨论通过,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这些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落到实处。
强化文物古建筑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做到“四有”:即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牌;有记录挡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同时还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原则。文物保护范围是为了保护文物安全而划定的,在这个范围内,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尽量少存并严格管理可燃物品;要禁止排放“三废”物质;禁止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活动。建设控制地带是为了保护文物的环境风貌,也可以叫文物环境保护区,在此范围内,不得任意兴建有碍观瞻的新建物及其他设施。如特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的建筑物,其座落地点、用地范围和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文物的环境协调,其设计方案,应按文物的保护级别报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由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只有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才能切实保护好幸存下来的文物古建筑。
遵守古建筑维修中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是历史的真迹,保护文物必须保持文物的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在维修、复原文物古建筑时,要求做到“四保存”:一是保存建筑物形制的原貌,包括建筑物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等;二是保存原有的建筑物结构,如木构建筑的柱架、斗拱及内外装修的构造形式,砖石建筑的叠砌方法、拼合规律等;三是保存原有的建筑材料,如木、竹、砖石、琉璃、瓦件以及其它金属材料;四是保存原有建筑的工艺技术,如雕塑、彩画、油漆、盖瓦、做脊等具有工艺特色的传统技术手法。
因此,古建筑维修在直观效果上,要求做到“整旧如旧”,不但要做到保持原有的形体、结构,还要保持它原有的神态、风韵。既要改变维修前的凌落破败状况,达到完整壮观,又要使人们看到它久经沧桑的历史陈迹,保持其古貌野趣和历史意境。只有这样,古建维修才算达到了理想效果,否则,弄出来的只会是一种不伦不类,不古不今,或是貌合神离的假古董,失去了古建筑保护和维修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建筑文化作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象自然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一样,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破坏了就永远地消失了。因此,在旅游中应注重保护性开发,可持续性发展。在当前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时候,必须规范开发的力度和深度,协调好文化资源的长期利益和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的关系,从坚持文化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对待古建筑文化的保护,避免因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给子生后代有所交代。
在确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必须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建筑文化与其它民族民间文化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我们在保护文物古建筑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当地的民俗及生态文化,利川大水井古建筑群尽管以其建筑规模庞大、工艺精湛而闻名全国,但凡是去参观后的人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当地的民俗及生态文化发掘、保护的力度不够,给人的感受仅仅是一些孤零零的建筑,缺少民族文化氛围,没有充分展示鄂西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和文化特点。因此,必须在文物古建筑集中的地区或者民间文化特点鲜明的地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生态文化保护区所包含的是整个一个社区的鲜活的整体文化,社区中的自然环境、社区居民、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生产和生活用具、精神产品﹚等一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因素,都在保护之列。
笔者两年前曾在《鱼木寨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在鱼木寨建立我省第一个生态博物馆的设想,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够尽早实现。另外,专家们还建议在巴东杨柳池建立“撒尔嗬文化保护区”;在恩施三岔建立“傩文化保护区”;在宣恩小茅坡营建立“苗族生态文化保护区”;在咸丰、宣恩一带建立“吊脚楼生态文化保护区”。
总之,保护好鄂西的古建筑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文物工作者,我们的工作将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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