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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会的文化意义

时间:2020-03-20 15:29:00来源:土家族文化网作者:
                                信息来源:土家族文化网

    作为婚俗的“女儿会”,历300年而不衰,是个不争的事实。按马克思“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女儿会所体现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意义是十分深远的。这里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认识。 
     
    一、争取了人性的极大解放
     
    从社会学角度讲,“女儿会”的社会行为最突出的就是自由择偶成婚,是实现人的爱与被爱的自由。“爱”作为一种被弗洛伊德称之为“利比多”的情欲,在一般意义上讲,动物也有,如动物在发情期的躁动、求偶与性交。但人是被社会化或文化化了的高等动物,具有一般动物远远不及的意识和思维。人的情欲所表现出的爱,也就绝非只满足于生理上的性释放,人的爱己被赋于了重要的社会意义。简言之,就是说人的爱有着对具体真善美的选择和追求。凡符合人的、各自不尽相同的真善美的认同和选择,即意味着爱欲的实现,反之,则是对人之爱的压抑和迫害。清代自“改土归流”后在恩施强制推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体制,即是对土家族、苗族长期自由婚姻的压制和剥夺。既使“改土归流”符合大的历史潮流,既使在婚姻上革除了某些乱伦的弊端,但在以包办婚姻制取代自由婚姻问题上,则是有违人类历史进步的。从人的本质上讲,自由是人的天性,是人的生命存在的需要。因而,当人的“爱”和“被爱”被压制和剥夺,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实现,人活着就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意义。“女儿会”的产生,就是对这种无端的压抑和迫害的无情反抗与挑战,也就是对封建婚制的反抗和挑战。按人本学家马思洛对人的动机与生命五种需求的划分,“爱的需求”是其中之一并置于第三层的层面之上的,可见“爱的需求”和自由在人的生命动机中的重要性。因而“女儿会”的自由择婚,表面上看是对封建包办婚制的抗争,其深层涵义却是在争取人性的最大解放,是全面实现人的生命价值的一场革命。
     
    二、民族地区女性的维权和自觉
      
    在中国长期封建礼制的桎梏下,广大妇女不仅无权无地位,更是政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的牺牲品。在中国,自母系制让位于父系制、群婚制演变为对偶婚制的漫长历史时期里,女性基本只是个性机器和生殖机器,是可买可卖的廉价商品。汉字中的“帑”字,表示是钱的意思,但在古代却是指“妻”,是指妻可以买卖的。就是在近代,“典妻”的现象还常有发生。奴隶的“奴”字,左边是女,右边的“又”是手的象形,意即女人是可随意拿来的奴仆。妇女的繁体“婦”字,左边是女,右边为扫地的“帚”,意味着女人只是个持帚之人。除此,凡表示邪恶的字,许多都从“女”字,如“奸”、“妒”、“妓”、“妖”等,视女性为污秽和邪恶。男的可以一夫多妻,三妻四妾,而女的则只能是一妻一夫。封建礼制对妇女还规定有“七出”之条。凡女人触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男的就可以将她逐出。如“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就是说哪怕女子的丈夫喜欢,而丈夫的父母不喜欢,也得把妻子休掉。《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就是因公婆不喜欢而被撵走了,后来就只落得一命呜呼的下场。南宋女词人李清照,尽管在词界为大家,但她在前夫死后再嫁的丈夫,也因仰赖男权至上,反指斥李“不贞”、“失节”。凡此种种,莫不表明中国女性在封建社会的无权无地位的可悲命运。而“女儿会”中的女性则不在封建社会的无权无地位的可悲命运之列。她们根本不理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一套,表现出毫不掩饰地爱我所爱,自由自在地选择意中人,并与之结合成终身伴侣。这种赤裸裸地寻情觅爱的行为,难免不受到封建卫道士诅咒为“野老公会”。其中,即使出现某些野合现象,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呢,“野合”实际是人的反祖行为。“女儿会”女性的自由择婚,虽未声明是在维护女性权宜,但实际行动却证明了是为女性争权争地位。因而,从客观历史出发,就应旗帜鲜明地声称,“女儿会”是个了不起的女性维权和自觉。 
     
    三、低情感成本投资高价位的获利 
    
     “女儿会”突出的就是自由择婚,是纯粹的人的情感行为,而情感投资是应计算成本的。这个成本投入包括对异性的需求、对异性的认识、对异性的选择及与异性的结合等一系列的情感活动。这种情感成本投入的结果,若能获得最佳快乐值,就是有效的情感成本投入。反之,则是负面的情感成本投入。情感成本投入有自然性的一面,如异性相吸。但更大的部分却是社会属性的一面,即理性支配下的情感成本投入。然而,理性中也有超理性的一面,超理性的一面则完全排斥个人情感成分,表现为极端地反自然性和非人性。如在封建包办婚姻中人为规定的所谓“看期”、“择字”、“纳采”等称之为“六礼”等。尤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强行包办代替,使婚姻对象的情感完全被剥夺,在这种强行包办捏合下的婚姻,绝大多数是苦涩和悲剧性的。因为,这类婚姻的情感成本投入是苍白的,获取的最佳快乐值等于零。《红楼梦》中的宝玉宝钗的捏合,最终导致了宝钗守活寡、黛玉惨死和宝玉出家为僧。而女儿会的自由择婚,则完全是遵循人性张扬的自然法则和理性支配的有机结合,这样的结合可获取最佳快乐的美满婚姻。
      
    四、民族婚姻观智慧化的体现 

    女儿会的自由择婚是通过赶场贸易的途径实现的。从形式上看,最能充分有效地表达某种内容的方式就是最好的形式选择。这种最好的形式选择,在实践中最后被固定下来。这种形式选择就是人的智慧的体现。女儿会相沿成习经久不衰,无疑是找到了一种最佳形式,才能实现自由择婚的目的。否则,它既不可能为封建礼制所容,也不可能为人们所接受而沿袭这么多年,在顽固而强大的封建专制下,在不可能公开亮旗号反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情况下,人们巧妙地借助以经商贸易的方式,达到自由择婚的目的。这种从隐蔽到公开,从不合法到合法 ,从不自觉到自觉,从被扼制到反扼制的抗争,无疑是个了不起的选择和创造。在马思洛关于人的动机与生命的五种需要中,最高层次是人的自我实现。女儿会就正是通过有效的形式创造和选择,达到自由择婚的目的,达到人的自我实现的目的。那么,这种有效的形式创造和选择,不能不说是土家民族婚姻智慧化的集中体现。 
    
    总之,女儿会的自由择婚,无论从形式到目的,都是土家族苗族智慧的结晶,其文化涵义远远超过了择婚目的和形式本身。从历史角度看,当时这种择婚观念是具有前瞻性的,它符合现代人“以自己的目光寻找恋人”和“崇尚爱情至上”的婚姻观,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象征,应属于一份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  (本章根据崔在辉、程仕政文稿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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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会的文化意义

时间:2020-03-20 15:29:00

来源:土家族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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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土家族文化网

    作为婚俗的“女儿会”,历300年而不衰,是个不争的事实。按马克思“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女儿会所体现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意义是十分深远的。这里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认识。 
     
    一、争取了人性的极大解放
     
    从社会学角度讲,“女儿会”的社会行为最突出的就是自由择偶成婚,是实现人的爱与被爱的自由。“爱”作为一种被弗洛伊德称之为“利比多”的情欲,在一般意义上讲,动物也有,如动物在发情期的躁动、求偶与性交。但人是被社会化或文化化了的高等动物,具有一般动物远远不及的意识和思维。人的情欲所表现出的爱,也就绝非只满足于生理上的性释放,人的爱己被赋于了重要的社会意义。简言之,就是说人的爱有着对具体真善美的选择和追求。凡符合人的、各自不尽相同的真善美的认同和选择,即意味着爱欲的实现,反之,则是对人之爱的压抑和迫害。清代自“改土归流”后在恩施强制推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体制,即是对土家族、苗族长期自由婚姻的压制和剥夺。既使“改土归流”符合大的历史潮流,既使在婚姻上革除了某些乱伦的弊端,但在以包办婚姻制取代自由婚姻问题上,则是有违人类历史进步的。从人的本质上讲,自由是人的天性,是人的生命存在的需要。因而,当人的“爱”和“被爱”被压制和剥夺,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实现,人活着就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意义。“女儿会”的产生,就是对这种无端的压抑和迫害的无情反抗与挑战,也就是对封建婚制的反抗和挑战。按人本学家马思洛对人的动机与生命五种需求的划分,“爱的需求”是其中之一并置于第三层的层面之上的,可见“爱的需求”和自由在人的生命动机中的重要性。因而“女儿会”的自由择婚,表面上看是对封建包办婚制的抗争,其深层涵义却是在争取人性的最大解放,是全面实现人的生命价值的一场革命。
     
    二、民族地区女性的维权和自觉
      
    在中国长期封建礼制的桎梏下,广大妇女不仅无权无地位,更是政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的牺牲品。在中国,自母系制让位于父系制、群婚制演变为对偶婚制的漫长历史时期里,女性基本只是个性机器和生殖机器,是可买可卖的廉价商品。汉字中的“帑”字,表示是钱的意思,但在古代却是指“妻”,是指妻可以买卖的。就是在近代,“典妻”的现象还常有发生。奴隶的“奴”字,左边是女,右边的“又”是手的象形,意即女人是可随意拿来的奴仆。妇女的繁体“婦”字,左边是女,右边为扫地的“帚”,意味着女人只是个持帚之人。除此,凡表示邪恶的字,许多都从“女”字,如“奸”、“妒”、“妓”、“妖”等,视女性为污秽和邪恶。男的可以一夫多妻,三妻四妾,而女的则只能是一妻一夫。封建礼制对妇女还规定有“七出”之条。凡女人触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男的就可以将她逐出。如“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就是说哪怕女子的丈夫喜欢,而丈夫的父母不喜欢,也得把妻子休掉。《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就是因公婆不喜欢而被撵走了,后来就只落得一命呜呼的下场。南宋女词人李清照,尽管在词界为大家,但她在前夫死后再嫁的丈夫,也因仰赖男权至上,反指斥李“不贞”、“失节”。凡此种种,莫不表明中国女性在封建社会的无权无地位的可悲命运。而“女儿会”中的女性则不在封建社会的无权无地位的可悲命运之列。她们根本不理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一套,表现出毫不掩饰地爱我所爱,自由自在地选择意中人,并与之结合成终身伴侣。这种赤裸裸地寻情觅爱的行为,难免不受到封建卫道士诅咒为“野老公会”。其中,即使出现某些野合现象,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呢,“野合”实际是人的反祖行为。“女儿会”女性的自由择婚,虽未声明是在维护女性权宜,但实际行动却证明了是为女性争权争地位。因而,从客观历史出发,就应旗帜鲜明地声称,“女儿会”是个了不起的女性维权和自觉。 
     
    三、低情感成本投资高价位的获利 
    
     “女儿会”突出的就是自由择婚,是纯粹的人的情感行为,而情感投资是应计算成本的。这个成本投入包括对异性的需求、对异性的认识、对异性的选择及与异性的结合等一系列的情感活动。这种情感成本投入的结果,若能获得最佳快乐值,就是有效的情感成本投入。反之,则是负面的情感成本投入。情感成本投入有自然性的一面,如异性相吸。但更大的部分却是社会属性的一面,即理性支配下的情感成本投入。然而,理性中也有超理性的一面,超理性的一面则完全排斥个人情感成分,表现为极端地反自然性和非人性。如在封建包办婚姻中人为规定的所谓“看期”、“择字”、“纳采”等称之为“六礼”等。尤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强行包办代替,使婚姻对象的情感完全被剥夺,在这种强行包办捏合下的婚姻,绝大多数是苦涩和悲剧性的。因为,这类婚姻的情感成本投入是苍白的,获取的最佳快乐值等于零。《红楼梦》中的宝玉宝钗的捏合,最终导致了宝钗守活寡、黛玉惨死和宝玉出家为僧。而女儿会的自由择婚,则完全是遵循人性张扬的自然法则和理性支配的有机结合,这样的结合可获取最佳快乐的美满婚姻。
      
    四、民族婚姻观智慧化的体现 

    女儿会的自由择婚是通过赶场贸易的途径实现的。从形式上看,最能充分有效地表达某种内容的方式就是最好的形式选择。这种最好的形式选择,在实践中最后被固定下来。这种形式选择就是人的智慧的体现。女儿会相沿成习经久不衰,无疑是找到了一种最佳形式,才能实现自由择婚的目的。否则,它既不可能为封建礼制所容,也不可能为人们所接受而沿袭这么多年,在顽固而强大的封建专制下,在不可能公开亮旗号反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情况下,人们巧妙地借助以经商贸易的方式,达到自由择婚的目的。这种从隐蔽到公开,从不合法到合法 ,从不自觉到自觉,从被扼制到反扼制的抗争,无疑是个了不起的选择和创造。在马思洛关于人的动机与生命的五种需要中,最高层次是人的自我实现。女儿会就正是通过有效的形式创造和选择,达到自由择婚的目的,达到人的自我实现的目的。那么,这种有效的形式创造和选择,不能不说是土家民族婚姻智慧化的集中体现。 
    
    总之,女儿会的自由择婚,无论从形式到目的,都是土家族苗族智慧的结晶,其文化涵义远远超过了择婚目的和形式本身。从历史角度看,当时这种择婚观念是具有前瞻性的,它符合现代人“以自己的目光寻找恋人”和“崇尚爱情至上”的婚姻观,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象征,应属于一份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  (本章根据崔在辉、程仕政文稿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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