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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
时间:2020-03-20 15:28:56
来源:
土家族文化网
作者:
作者:姜大谦 信息来源:土家网友
土家族集中分布于今黔东北、湘西、鄂西、渝东四省市毗邻地区,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共有802.81万人。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湖北省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两个自治州;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等9个自治县。土家族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土著农耕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作出了巨大贡献。她在古代——宋代的农业经济发展程度如何?由于文献记载较少,且并不言明某一族体,加之学者研究、梳理不多,地理位置偏远闭塞,前人也没有从民族学角度来研究和了解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故知者寥寥。实际上,宋代在土家族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故本文就仅有的资料对宋代土家族农业经济发展问题作一讨论。
一、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基本情况
土家族世居于黔、湘、鄂、渝四省市毗邻地区。在宋代属夔州路和荆湖北路所辖之夔州、施州、忠州、涪州、万州、黔州(辖一部分羁縻州)、归州、澧州、辰州以及上、下溪州等羁縻州地。这里,地理位置偏僻,山高林密,交通极为不便。故在朝廷眼里,它是“夔峡之间,大山深谷”,“夔州路最为荒瘠”,而且就土地而言,“蜀今分四路,而夔峡土地瘠薄”,“居民鲜少”。所以,从农业生产来讲,是一片贫瘠荒野、极端落后的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当时,这里农业生产,在作物种植上是“稼穑艰难,最为下下”,人民生活“终岁勤劳,不得一饱”,不得不“种芋充饥”,“每逢岁半,民间犹不免食草木根实”,不得不用弓弩网套猎取兽类、捕捞鱼虾和采集野果等来补充食物的不足。更有“猎取野兽,至烧鱼蛇啖之”。这就是当时土家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图景——粗放而原始的农业生产伴随着狩猎、捕捞和采集。
宋代,土家族的耕作方式为“刀耕火种”,即用刀砍等将树木、荆棘、茅草等砍倒,待其干枯后放火烧之成灰烬,再乘土热下种,不薅不管,待作物自然成熟后采收。“川峡山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此地的“刀耕火种”情况,有关史料记载很多,略摘几则于下以佐。《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树民刀耕火种,所收不多”;《文定集(卷四)》曰:“夔州路最为荒瘠,号为刀耕火种之地”;李复《谲水集·卷一六·夔州旱》载:“耕山灰作土,蔽大满山卜黾雨”;《四川通志·舆地风俗》云:“峡土硗确,暖气晚达,民烧地而耕,谓炎火耕。”《真文忠公论文集·李沈墓志铭》记曰:“惟夔路最崎岖……水耕火种,官苟无扰,亦廑廑足。”以上引文,描述了峡江夔州路今鄂西、渝东土家族地区的耕作情况。在荆湖北路南部部分地区(今湘西、黔东北地区),此种耕作方式亦有大量记载。如《东斋记事》云:“沅湘间多山,农业为植粟,且多在岗阜,每秋播种时,则先伐其树木,纵火焚之,俟其成灰,即播种于其间,如是则所必倍,盖史所言‘刀耕火种也’。”《宇溪集》又载:“黔地多崇山峻岭,视禹甸周原大异,其民刀耕火种,九谷荒播而疏耘。”由此可见,在这一地区,粗放耕作非常普遍。
刀耕火种这种粗放的耕作方式,在土家族地区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清朝末期仍很普遍。比如在湖南省桑植县与湖北省鹤峰县交界的边缘地区的《向氏族谱》中就有记述:“刀耕火种,所植惟秋粟、龙爪谷而已。”又说:“春来采蕨挖葛为食,饲蜂为业,取其蜜蜡,为赋税之资,购盐之具……砍畲挖地,不分界至。”这说明,此农耕方式为这一区域土家族人民长期保持。这种耕作方式在有关诗句中也有体现。如宋代寇准任巴东县令时曾作“谁家几点畲田火,疑是残星挂远峰”的诗句(见《忠愍诗集》卷中)。今巴东的野三关一带,曾流传着寇准来此地察看民情时,人们大多不知耕稼劳作而亲耕示范的民间传说,这样五保种植才在这里发展起来。后人为缅怀寇准,于明嘉靖年间在野三关修建“劝农亭”以作纪念。
《向氏族谱》中的“砍畲”和寇准诗中的“畲田”,就是指的刀耕火种。此地一般种了一年或两三年后即休耕抛荒,另选它地重新烧畲耕种,周而复始。这种轮耕方式,在《大明一统志》中亦有记载。《大明一统志》转引《夷陵旧志》云:“山田硗确,民先期吹木火之,名曰畲田,以种麦,麦登场,伺雨候布茅有(又)火之。乘土热下粟,既收好委其地,以及八九年复一种。俗云:‘十年一佃’。”同书又引《施州卫志》云:施州“地僻山深,民杂夷獠,伐木烧畲,以种五谷,捕猎鱼兽,以供庖厨。”该书还指出今湖南省常德以西山区也是“州介山溪俗杂蛮獠,以刀耕火种为业。”《黔中记》云,施州等地的农业也是“山冈砂石,不通牛犁,惟伐木烧畲,以种五谷”。以上资料无不说明,在宋代及其前后时期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状况。即使到了清朝末期,刀耕火种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在这一地区仍极为普遍。而著文记叙者又往往把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与“蛮夷”(少数民族)联系在一起,故多被认为是各少数民族独有的生产方式。然而,从历史唯物主义和人类社会发展史角度看,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是每一个民族都经历过的。只是某些民族由于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能够更多地接受到先进的生产方式,从而先发展起来,走在其他民族的前面了。从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发展进程来看,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汉族地区和平原早已被抛弃,而在地处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则一直沿袭下来。土家族分布区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的发展
宋代,黔、湘、鄂、渝四省市毗邻地区为了加快农业的发展,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虽然这一时期在农业发展上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但较之于以前的各个朝代确实是一个农业大发展时期。
在宋代,除朝廷对土家族地区施以“恩信绥怀”政策以外,就农业生产本身而言,主要是扩大人耕劳作的熟土、复垦荒原、募民垦田和军事屯田,再则是推广牛耕技术,使汉民族的生产技术得到广泛而迅速的传播。
关于复垦荒原。在土家族地区首先是引来外地人口。由于土家族地区当时的人户稀少,荒野广阔,致使外地汉人纷纷举家迁入或为豪酋诱胁而至以占领场地垦耕,发展该地方农业经济。在鄂西地区各少数民族中有一种十分流行的传说,就是他们的祖先初到此地时,这里是一片荒原,于是祖先“挽草为记,指山为界”。这种传说当指古老的财产占有方式。这种财产占有方式,虽然简单,但其发生较早,且延续时间长。土家族地区早在宋代就已发生和广泛使用了。从有关史料上看,在宋代迁入或诱胁而至土家族地区的外来户比重很大。他们的到来既迅速增加了当地人口,又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因此说,圈占土地山林是很正常的。在鄂西土家族地区,我们还可见到以标记作为财产占有的事实。如在河流中拣到的木材,只要在其上放一块石头或其它物品,别人一见即知此木材已经有主,便不再取走。
占有土地是为了耕种土地,发展农业生产以改善生活。那么,扩大人耕熟地与推广牛耕技术也就势在必行了。据史料记载,牛耕技术是在宋神宗(1068年)以后开始传入土家族地区的。《宋史·李周传》说:李周通判施州之先,还是“州界群獠,不习服牛之利,这辟田数千亩,选谪戍知田者市牛使耕,军食赖以足”。在湘西地区,宋神宗熙宇年间,章谆开梅山,建立新化、安化等县时,才“给牛货种使开垦”(章谆《开梅山歌》)。李周任职施州,向朝廷提出了解除禁令的要求,发展土家族地区的牛耕生产技术,让戍军中知使牛者买牛来此耕田。而在神宗之前,朝廷是禁止这一地区到外地去买卖耕牛的。《宋会要辑稿·蕃夷五》载:“咸平六年四月,招禁蛮人市牛入溪峒。”《续资治通鉴》亦载有“咸平六年夏四月(公元1003年)壬戌,招禁蛮人市牛入溪峒。”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朝廷对黔、湘、渝、鄂毗邻地区诸民族用牛的控制是很严格的,也不准将牛卖给这里的少数民族。但是,朝廷一方面严禁卖牛到这一区域,另一方面又在这一区域进行大规模的募民、垦田和种植。如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九月,转运使薛颜奏称:“募民垦施、黔州田。戊辰薛颜奏,今岁获粟万担”。《宋会要辑稿·蕃夷五》又载,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十月,夔州路转运使丁谓言:自后施州南界“置屯田赡给,不烦辇运”。通过垦土屯田,使这一区域的农业经济,特别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牛耕技术在这一区域的推广使用,更促进了此区域家业经济的发展进程。
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这里的各族人民也利用种种手段特别是采取掠夺外地人口的办法来发展自己的农业生产力。北宋前期,朝廷与这里的各民族矛盾重重。据《资治通鉴长编》载:至道三年(公元997年)“九月四日,施州奏:群贼四百余人,掠劫人户”。“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峡路都监侯延赏上言:施、黔等州溪峒掠去汉口七百余户,归业,悉以兵器及峒印及假命符牒送官。”“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乙巳年,夔州路转运使言:溪峒蛮人结集为乱,俟民兵讨扑,则归先所掠汉口及五十人者,承例特署职名。许令入贡。”《宋史》卷四九三载曰:咸平“六年四月,丁谓等言,高州义军务头角田承进等生擒生蛮六百六十余人,夺所掠汉口四百余人”。“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荆湖北路言:溪峒因练鼓文绾送还先陷汉口五十人,招绶文绾检校太子宾客,知中彭州。”“嘉佑二年(公元1057年)仕羲及归所掠兵丁五十一人,械甲千八百九事,率蛮众七百饮血就降,辰州亦还其孥及铜柱。”以上史料,记载了该地区各族人民为发展区域经济,与朝廷发生的矛盾及缓和的对策。说明此一时期,朝廷一方面用前朝故技与各少数民族首领订立盟约,如在施州南境立“天圣石柱”和“咸平石柱”以保持各民族间的和平共处;另一方面,又施以恩惠和较宽的条件与各少数民族首领和好,如归还“汉口五十人”以上者即授以官职等。另外,还用“以盐易粟”的办法解决了很多利害冲突和矛盾,如咸平五年七月,“施州屯兵备溪蛮,发御他州馈饷,峡民甚苦之,权知州事监汝寇?{请行和籴炎法,而偿以盐,兵食遂足。……自是边各有三年之积焉”。《宋史·丁谓传》云:“蛮地饶粟,而常乏盐,谓昕以粟易盐,蛮人大悦。先时屯兵施州而馈以夔,民无转饷之劳,施之诸砦,积聚皆可给。”这样边境既可安宁,社会生产?亦得到了发展。又,宋廷还以减轻赋税的形式来鼓励人们进入民族边界地区进行垦殖。《宋会要辑稿·蕃夷五》载称:咸平六年“五月,荆湖转运使王贽上言:近溪峒田,先以蛮人侵扰,禁其垦殖,今边境安静,民复耕莳,已遣官检拨置籍,请令依旧输租,诏蠲常赋之半”。此举,更促进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走上正轨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以,我们认为,从北宋中叶以后,开蛮人市牛入溪峒之禁,使牛耕技术在这里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使该地区农业生产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大明一统志》卷六十六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名宦条载:宋“程公许通判施州,当兵将溃奔之后尽利佑之节浮费,疏利源,不增赋而足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地经济在宋代的发展水平。
宋朝时期的土家族地区,从人口比例上也可看出经济发展的情况。据有关文献统计,当时这里的主(土著)户与客(外来户,多为汉族)户的比例较全国各地为高。大量的“客”户至此,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加快开发这里的经济资源,发展农业经济。《元丰九域志》曰:元丰年间,施州户数,“主九千三百二十三,客九千七百八十一”;黔州户数,“主七百九十,客二千五十八”。此二则史料足以说明当时该区域生产发展情况。这些“客”户,有的是自己迁入,但更多的是诱胁掠夺而至,少数则是充军或进行军屯而至。朝廷又将“客”户定籍于此以发展该地区经济,开发山林川泽。《宋史·食货志》载:辰、澧、归、峡等州的屯田,对于民垦田地予以鼓励,“凡民,水田税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两年无欠,给为永业”;“一夫授田百亩……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民屯以县令主之。”这些措施的施行,使当地的生产技术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土家族的农业经济也从落后的原始状态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宋代土家族地区生产中的人身控制
宋代,土家族地区的民族首领在发展生产过程中是以奴役“客”户的方式来加强人身依附关系的。当时,土家族地区的冉、田、向、彭、覃、谭等望族豪户,为了发展生产,对外通过掠夺、诱胁人户的办法来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这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中就有记载:宋神宗年间,“诱胁汉户,不从者屠之,没入田土,往往投充客户”。民族间的诱胁人口,虽朝廷曾三令五申禁止,但实际上从北宋初年到南宋末年,不仅存在,并且从未停止过。《宋会要辑稿·食货》载: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六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夔州路转运司奉检准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敕,夔州路官庄客户逃移者,并抑勒归处,他处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第旁下,客户逃移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同助只因把托边界。本司措置,乞遵照本路施、黔州见行办法,行下夔、施、黔、忠、万、浃(峡)、澧等详此;如今后人户陈诉偷般地客,即照上项专法施行;如今措置已前逃移客户徙他乡三年以下者,并令骨肉一并追归旧主;出榜逐州,限两月归业,般移之家不得辄以欠负,妄行拘占;移及三年以上者,各是安生,不愿归还,即听从便;如今后般移之家,仍不拘年限,官司并以追还,其或违戾强般佃客之人,以徊人法比类断罪,从之。”又载:“宁宗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六月二十五日,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搬徙。乞将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稍加校定,诸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而毋得及其家属妇女,皆充役作。凡典卖田宅,听其从条离业,不许就租以弃客户,虽非就租,亦不得以业人充役使;凡货借钱物者,止凭文约交还,不许抑勒以为地客;凡为客户身故,而其妻愿改嫁者,听其自便;凡客户之女,听其自行聘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为强有力者之侵欺,实一道生灵之幸”。上述所引文字说明,地方官员在陈述该区域主、客户之间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夔、施、黔、澧等州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严重。客户的田土妻小、婚姻聘嫁等,全凭主户指派,实质上,客户已成为民族间特别是豪酋们的私产。《宋史·刘师道》云:“川峡豪民多旁户……凡租调佣敛,悉佃客承之。”《宋会要辑稿·刑法》又载:“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这样,少数民族中豪酋富户的财富有了更多的来源。因此澧州慈利一带的向恩胜、彭户健、彭永政等,酋阳州的田祖周、田敏恭等,施州的谭汝翼等都成了当地粮多田广的豪门富户。上述文献中的限制条款,则从另一个侧面再现了当时历史的真实,即人身依附关系的严重性。尽管如此,虽然客户依附于当地主户,是豪门富户的奴隶,受到严重的剥削和压迫,但是,从区域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角度上看,正是他们——落籍于此的外来客户把先进地区的农耕技术传播到了这里,因此,他们对发展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以至于整个地区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这一区域的生产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四、其它相关材料
鄂西土家族苗施自治州民族工作者的民族调查资料,也说明宋代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农业较之前代确有大的发展。
在进行调查时他们发现了一块刻于南宋时期的“西瓜碑”。该碑称:“郡守秦将军到此,栽养万桑,诣菜园间修迤花池,创立接客亭及种西瓜。西瓜的四种,内一种蒙头蝉儿瓜;一种团西瓜;一种细子儿名御西瓜;此三种在淮西种食八十余年矣。又一种回回瓜,其身长大,自庚子嘉熙北游带过种来。外甜瓜、梢瓜有数种。咸淳五年(公元1269年)在此试种,种出多产,满郡皆兴,支逸其味甚加(佳),种亦遍及乡村处。刻石于此,不可不知也。”这段碑刻资料不仅指出了西瓜在鄂西地区的种植情况,同时还说明了西瓜的种类及其引种的时间和种子的来源,还说明了当时当地除开始种植西瓜外,还种植其它瓜果品种。这些资料在其它史料里从未记载过。这对于了解南宋后期鄂西地区特别是施州境内种植业的发展很有帮助。
除此之外,通过有关史料,我们还可以了解当时以鄂西为中心的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其它方面的情况。当时,朝廷的地方官府发展川蜀地区的农业经济,非常重视农田的整治工作。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朝廷令“土豪之忠义者,有愿自备费用,自治农器,自办耕牛,自用土人,各随便利”。这种鼓励耕垦的办法,使当地田土面积迅速扩大。这在民族工作者的调查中发现,在利川盆地稻田的深层里,不少地方都可见到古代倒树为田的景象:那些沉睡于深木中大小不一的阴沉木,有的是园木,直径在0.3~1.5米之间不等,最长的达二十余米;有的将园木截为数段,然后劈为二、三片,劈开的树木劈面朝上,劈痕、凿眼清楚,整根树木不见枝干,斧凿之痕十分清晰;阴深木分数层上下交划叠压。这就说明,古代的利川盆地是一个沼泽地,人们以树干填于其中造成稻田。这种造田方法,始于宋代,盛行于元、明、清时期。只是由于后人不太注意并用明清时期的农业开发掩盖了历史事实。而通过前面的论述,早在宋代此地即已大规模垦复田地,扩大牛耕,因此我们认为,以鄂西为中心的土家族地区农业发展至少可追溯到宋代。
五、结语
以上论证说明:
1.土家族地区的农业经济在宋代时期仅仅是其发展的初期阶段,牛耕技术使用较晚。根据史料记载和考古资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广泛使用牛耕技术。然而,在土家族聚居区,直到宋代才广辟田畴,至宋神宗年间才开始推广使用。
2.至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中的存在着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说明其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社会发展缓慢。从宋朝开始,中国的其他地区,尤其是汉族地区,人身依附关系已逐渐减轻,而在土家族聚居地区才开始出现这种社会关系,并愈演愈烈,“多掠良人卖为奴婢”,当地少数民族首领、豪酋为了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和人口,“攻州县,掠夺良民入溪峒,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上千”,这些抢掠去的人口,又被紧紧地束缚在豪酋富户们的土地上,这就强化了农业经济中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既使当地的农业经济获得了可靠的劳动力保证,促进的当地农业的发展,又加重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从而使豪使豪门富户积聚的大量的物质财富。还说明当地社会发展比汉族地区落后至少两千年。
3.宋代,土家族地区的农耕经济不仅较之前朝有了更大发展的时期,而且也是当地农业生产卓有成效的历史时期。这对后来该地区长达四百五十年历史的土司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使当地的物产达到了那个时代的水平。至南宋后期,《宋史·理宗本纪(四)》载:“开庆元年(公元1259年)四月,知施州谢昌元自备缗钱百万,米麦千石,筑郡城有功。”这就是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明证。很显然,宋代是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从起步走向稳步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时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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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集中分布于今黔东北、湘西、鄂西、渝东四省市毗邻地区,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共有802.81万人。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湖北省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两个自治州;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等9个自治县。土家族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土著农耕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作出了巨大贡献。她在古代——宋代的农业经济发展程度如何?由于文献记载较少,且并不言明某一族体,加之学者研究、梳理不多,地理位置偏远闭塞,前人也没有从民族学角度来研究和了解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故知者寥寥。实际上,宋代在土家族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故本文就仅有的资料对宋代土家族农业经济发展问题作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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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家族的耕作方式为“刀耕火种”,即用刀砍等将树木、荆棘、茅草等砍倒,待其干枯后放火烧之成灰烬,再乘土热下种,不薅不管,待作物自然成熟后采收。“川峡山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此地的“刀耕火种”情况,有关史料记载很多,略摘几则于下以佐。《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树民刀耕火种,所收不多”;《文定集(卷四)》曰:“夔州路最为荒瘠,号为刀耕火种之地”;李复《谲水集·卷一六·夔州旱》载:“耕山灰作土,蔽大满山卜黾雨”;《四川通志·舆地风俗》云:“峡土硗确,暖气晚达,民烧地而耕,谓炎火耕。”《真文忠公论文集·李沈墓志铭》记曰:“惟夔路最崎岖……水耕火种,官苟无扰,亦廑廑足。”以上引文,描述了峡江夔州路今鄂西、渝东土家族地区的耕作情况。在荆湖北路南部部分地区(今湘西、黔东北地区),此种耕作方式亦有大量记载。如《东斋记事》云:“沅湘间多山,农业为植粟,且多在岗阜,每秋播种时,则先伐其树木,纵火焚之,俟其成灰,即播种于其间,如是则所必倍,盖史所言‘刀耕火种也’。”《宇溪集》又载:“黔地多崇山峻岭,视禹甸周原大异,其民刀耕火种,九谷荒播而疏耘。”由此可见,在这一地区,粗放耕作非常普遍。
刀耕火种这种粗放的耕作方式,在土家族地区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清朝末期仍很普遍。比如在湖南省桑植县与湖北省鹤峰县交界的边缘地区的《向氏族谱》中就有记述:“刀耕火种,所植惟秋粟、龙爪谷而已。”又说:“春来采蕨挖葛为食,饲蜂为业,取其蜜蜡,为赋税之资,购盐之具……砍畲挖地,不分界至。”这说明,此农耕方式为这一区域土家族人民长期保持。这种耕作方式在有关诗句中也有体现。如宋代寇准任巴东县令时曾作“谁家几点畲田火,疑是残星挂远峰”的诗句(见《忠愍诗集》卷中)。今巴东的野三关一带,曾流传着寇准来此地察看民情时,人们大多不知耕稼劳作而亲耕示范的民间传说,这样五保种植才在这里发展起来。后人为缅怀寇准,于明嘉靖年间在野三关修建“劝农亭”以作纪念。
《向氏族谱》中的“砍畲”和寇准诗中的“畲田”,就是指的刀耕火种。此地一般种了一年或两三年后即休耕抛荒,另选它地重新烧畲耕种,周而复始。这种轮耕方式,在《大明一统志》中亦有记载。《大明一统志》转引《夷陵旧志》云:“山田硗确,民先期吹木火之,名曰畲田,以种麦,麦登场,伺雨候布茅有(又)火之。乘土热下粟,既收好委其地,以及八九年复一种。俗云:‘十年一佃’。”同书又引《施州卫志》云:施州“地僻山深,民杂夷獠,伐木烧畲,以种五谷,捕猎鱼兽,以供庖厨。”该书还指出今湖南省常德以西山区也是“州介山溪俗杂蛮獠,以刀耕火种为业。”《黔中记》云,施州等地的农业也是“山冈砂石,不通牛犁,惟伐木烧畲,以种五谷”。以上资料无不说明,在宋代及其前后时期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状况。即使到了清朝末期,刀耕火种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在这一地区仍极为普遍。而著文记叙者又往往把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与“蛮夷”(少数民族)联系在一起,故多被认为是各少数民族独有的生产方式。然而,从历史唯物主义和人类社会发展史角度看,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是每一个民族都经历过的。只是某些民族由于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能够更多地接受到先进的生产方式,从而先发展起来,走在其他民族的前面了。从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发展进程来看,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汉族地区和平原早已被抛弃,而在地处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则一直沿袭下来。土家族分布区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的发展
宋代,黔、湘、鄂、渝四省市毗邻地区为了加快农业的发展,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虽然这一时期在农业发展上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但较之于以前的各个朝代确实是一个农业大发展时期。
在宋代,除朝廷对土家族地区施以“恩信绥怀”政策以外,就农业生产本身而言,主要是扩大人耕劳作的熟土、复垦荒原、募民垦田和军事屯田,再则是推广牛耕技术,使汉民族的生产技术得到广泛而迅速的传播。
关于复垦荒原。在土家族地区首先是引来外地人口。由于土家族地区当时的人户稀少,荒野广阔,致使外地汉人纷纷举家迁入或为豪酋诱胁而至以占领场地垦耕,发展该地方农业经济。在鄂西地区各少数民族中有一种十分流行的传说,就是他们的祖先初到此地时,这里是一片荒原,于是祖先“挽草为记,指山为界”。这种传说当指古老的财产占有方式。这种财产占有方式,虽然简单,但其发生较早,且延续时间长。土家族地区早在宋代就已发生和广泛使用了。从有关史料上看,在宋代迁入或诱胁而至土家族地区的外来户比重很大。他们的到来既迅速增加了当地人口,又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因此说,圈占土地山林是很正常的。在鄂西土家族地区,我们还可见到以标记作为财产占有的事实。如在河流中拣到的木材,只要在其上放一块石头或其它物品,别人一见即知此木材已经有主,便不再取走。
占有土地是为了耕种土地,发展农业生产以改善生活。那么,扩大人耕熟地与推广牛耕技术也就势在必行了。据史料记载,牛耕技术是在宋神宗(1068年)以后开始传入土家族地区的。《宋史·李周传》说:李周通判施州之先,还是“州界群獠,不习服牛之利,这辟田数千亩,选谪戍知田者市牛使耕,军食赖以足”。在湘西地区,宋神宗熙宇年间,章谆开梅山,建立新化、安化等县时,才“给牛货种使开垦”(章谆《开梅山歌》)。李周任职施州,向朝廷提出了解除禁令的要求,发展土家族地区的牛耕生产技术,让戍军中知使牛者买牛来此耕田。而在神宗之前,朝廷是禁止这一地区到外地去买卖耕牛的。《宋会要辑稿·蕃夷五》载:“咸平六年四月,招禁蛮人市牛入溪峒。”《续资治通鉴》亦载有“咸平六年夏四月(公元1003年)壬戌,招禁蛮人市牛入溪峒。”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朝廷对黔、湘、渝、鄂毗邻地区诸民族用牛的控制是很严格的,也不准将牛卖给这里的少数民族。但是,朝廷一方面严禁卖牛到这一区域,另一方面又在这一区域进行大规模的募民、垦田和种植。如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九月,转运使薛颜奏称:“募民垦施、黔州田。戊辰薛颜奏,今岁获粟万担”。《宋会要辑稿·蕃夷五》又载,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十月,夔州路转运使丁谓言:自后施州南界“置屯田赡给,不烦辇运”。通过垦土屯田,使这一区域的农业经济,特别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牛耕技术在这一区域的推广使用,更促进了此区域家业经济的发展进程。
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这里的各族人民也利用种种手段特别是采取掠夺外地人口的办法来发展自己的农业生产力。北宋前期,朝廷与这里的各民族矛盾重重。据《资治通鉴长编》载:至道三年(公元997年)“九月四日,施州奏:群贼四百余人,掠劫人户”。“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峡路都监侯延赏上言:施、黔等州溪峒掠去汉口七百余户,归业,悉以兵器及峒印及假命符牒送官。”“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乙巳年,夔州路转运使言:溪峒蛮人结集为乱,俟民兵讨扑,则归先所掠汉口及五十人者,承例特署职名。许令入贡。”《宋史》卷四九三载曰:咸平“六年四月,丁谓等言,高州义军务头角田承进等生擒生蛮六百六十余人,夺所掠汉口四百余人”。“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荆湖北路言:溪峒因练鼓文绾送还先陷汉口五十人,招绶文绾检校太子宾客,知中彭州。”“嘉佑二年(公元1057年)仕羲及归所掠兵丁五十一人,械甲千八百九事,率蛮众七百饮血就降,辰州亦还其孥及铜柱。”以上史料,记载了该地区各族人民为发展区域经济,与朝廷发生的矛盾及缓和的对策。说明此一时期,朝廷一方面用前朝故技与各少数民族首领订立盟约,如在施州南境立“天圣石柱”和“咸平石柱”以保持各民族间的和平共处;另一方面,又施以恩惠和较宽的条件与各少数民族首领和好,如归还“汉口五十人”以上者即授以官职等。另外,还用“以盐易粟”的办法解决了很多利害冲突和矛盾,如咸平五年七月,“施州屯兵备溪蛮,发御他州馈饷,峡民甚苦之,权知州事监汝寇?{请行和籴炎法,而偿以盐,兵食遂足。……自是边各有三年之积焉”。《宋史·丁谓传》云:“蛮地饶粟,而常乏盐,谓昕以粟易盐,蛮人大悦。先时屯兵施州而馈以夔,民无转饷之劳,施之诸砦,积聚皆可给。”这样边境既可安宁,社会生产?亦得到了发展。又,宋廷还以减轻赋税的形式来鼓励人们进入民族边界地区进行垦殖。《宋会要辑稿·蕃夷五》载称:咸平六年“五月,荆湖转运使王贽上言:近溪峒田,先以蛮人侵扰,禁其垦殖,今边境安静,民复耕莳,已遣官检拨置籍,请令依旧输租,诏蠲常赋之半”。此举,更促进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走上正轨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以,我们认为,从北宋中叶以后,开蛮人市牛入溪峒之禁,使牛耕技术在这里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使该地区农业生产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大明一统志》卷六十六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名宦条载:宋“程公许通判施州,当兵将溃奔之后尽利佑之节浮费,疏利源,不增赋而足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地经济在宋代的发展水平。
宋朝时期的土家族地区,从人口比例上也可看出经济发展的情况。据有关文献统计,当时这里的主(土著)户与客(外来户,多为汉族)户的比例较全国各地为高。大量的“客”户至此,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加快开发这里的经济资源,发展农业经济。《元丰九域志》曰:元丰年间,施州户数,“主九千三百二十三,客九千七百八十一”;黔州户数,“主七百九十,客二千五十八”。此二则史料足以说明当时该区域生产发展情况。这些“客”户,有的是自己迁入,但更多的是诱胁掠夺而至,少数则是充军或进行军屯而至。朝廷又将“客”户定籍于此以发展该地区经济,开发山林川泽。《宋史·食货志》载:辰、澧、归、峡等州的屯田,对于民垦田地予以鼓励,“凡民,水田税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两年无欠,给为永业”;“一夫授田百亩……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民屯以县令主之。”这些措施的施行,使当地的生产技术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土家族的农业经济也从落后的原始状态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宋代土家族地区生产中的人身控制
宋代,土家族地区的民族首领在发展生产过程中是以奴役“客”户的方式来加强人身依附关系的。当时,土家族地区的冉、田、向、彭、覃、谭等望族豪户,为了发展生产,对外通过掠夺、诱胁人户的办法来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这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中就有记载:宋神宗年间,“诱胁汉户,不从者屠之,没入田土,往往投充客户”。民族间的诱胁人口,虽朝廷曾三令五申禁止,但实际上从北宋初年到南宋末年,不仅存在,并且从未停止过。《宋会要辑稿·食货》载: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六月二十七日,户部言:夔州路转运司奉检准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敕,夔州路官庄客户逃移者,并抑勒归处,他处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诸县主户壮丁寨将子弟第旁下,客户逃移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令著旧业。同助只因把托边界。本司措置,乞遵照本路施、黔州见行办法,行下夔、施、黔、忠、万、浃(峡)、澧等详此;如今后人户陈诉偷般地客,即照上项专法施行;如今措置已前逃移客户徙他乡三年以下者,并令骨肉一并追归旧主;出榜逐州,限两月归业,般移之家不得辄以欠负,妄行拘占;移及三年以上者,各是安生,不愿归还,即听从便;如今后般移之家,仍不拘年限,官司并以追还,其或违戾强般佃客之人,以徊人法比类断罪,从之。”又载:“宁宗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六月二十五日,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搬徙。乞将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稍加校定,诸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而毋得及其家属妇女,皆充役作。凡典卖田宅,听其从条离业,不许就租以弃客户,虽非就租,亦不得以业人充役使;凡货借钱物者,止凭文约交还,不许抑勒以为地客;凡为客户身故,而其妻愿改嫁者,听其自便;凡客户之女,听其自行聘嫁。庶使深山穷谷之民,得安生理,不至为强有力者之侵欺,实一道生灵之幸”。上述所引文字说明,地方官员在陈述该区域主、客户之间的关系时,明确指出夔、施、黔、澧等州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严重。客户的田土妻小、婚姻聘嫁等,全凭主户指派,实质上,客户已成为民族间特别是豪酋们的私产。《宋史·刘师道》云:“川峡豪民多旁户……凡租调佣敛,悉佃客承之。”《宋会要辑稿·刑法》又载:“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这样,少数民族中豪酋富户的财富有了更多的来源。因此澧州慈利一带的向恩胜、彭户健、彭永政等,酋阳州的田祖周、田敏恭等,施州的谭汝翼等都成了当地粮多田广的豪门富户。上述文献中的限制条款,则从另一个侧面再现了当时历史的真实,即人身依附关系的严重性。尽管如此,虽然客户依附于当地主户,是豪门富户的奴隶,受到严重的剥削和压迫,但是,从区域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角度上看,正是他们——落籍于此的外来客户把先进地区的农耕技术传播到了这里,因此,他们对发展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以至于整个地区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这一区域的生产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四、其它相关材料
鄂西土家族苗施自治州民族工作者的民族调查资料,也说明宋代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农业较之前代确有大的发展。
在进行调查时他们发现了一块刻于南宋时期的“西瓜碑”。该碑称:“郡守秦将军到此,栽养万桑,诣菜园间修迤花池,创立接客亭及种西瓜。西瓜的四种,内一种蒙头蝉儿瓜;一种团西瓜;一种细子儿名御西瓜;此三种在淮西种食八十余年矣。又一种回回瓜,其身长大,自庚子嘉熙北游带过种来。外甜瓜、梢瓜有数种。咸淳五年(公元1269年)在此试种,种出多产,满郡皆兴,支逸其味甚加(佳),种亦遍及乡村处。刻石于此,不可不知也。”这段碑刻资料不仅指出了西瓜在鄂西地区的种植情况,同时还说明了西瓜的种类及其引种的时间和种子的来源,还说明了当时当地除开始种植西瓜外,还种植其它瓜果品种。这些资料在其它史料里从未记载过。这对于了解南宋后期鄂西地区特别是施州境内种植业的发展很有帮助。
除此之外,通过有关史料,我们还可以了解当时以鄂西为中心的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的其它方面的情况。当时,朝廷的地方官府发展川蜀地区的农业经济,非常重视农田的整治工作。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朝廷令“土豪之忠义者,有愿自备费用,自治农器,自办耕牛,自用土人,各随便利”。这种鼓励耕垦的办法,使当地田土面积迅速扩大。这在民族工作者的调查中发现,在利川盆地稻田的深层里,不少地方都可见到古代倒树为田的景象:那些沉睡于深木中大小不一的阴沉木,有的是园木,直径在0.3~1.5米之间不等,最长的达二十余米;有的将园木截为数段,然后劈为二、三片,劈开的树木劈面朝上,劈痕、凿眼清楚,整根树木不见枝干,斧凿之痕十分清晰;阴深木分数层上下交划叠压。这就说明,古代的利川盆地是一个沼泽地,人们以树干填于其中造成稻田。这种造田方法,始于宋代,盛行于元、明、清时期。只是由于后人不太注意并用明清时期的农业开发掩盖了历史事实。而通过前面的论述,早在宋代此地即已大规模垦复田地,扩大牛耕,因此我们认为,以鄂西为中心的土家族地区农业发展至少可追溯到宋代。
五、结语
以上论证说明:
1.土家族地区的农业经济在宋代时期仅仅是其发展的初期阶段,牛耕技术使用较晚。根据史料记载和考古资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广泛使用牛耕技术。然而,在土家族聚居区,直到宋代才广辟田畴,至宋神宗年间才开始推广使用。
2.至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中的存在着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说明其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社会发展缓慢。从宋朝开始,中国的其他地区,尤其是汉族地区,人身依附关系已逐渐减轻,而在土家族聚居地区才开始出现这种社会关系,并愈演愈烈,“多掠良人卖为奴婢”,当地少数民族首领、豪酋为了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和人口,“攻州县,掠夺良民入溪峒,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上千”,这些抢掠去的人口,又被紧紧地束缚在豪酋富户们的土地上,这就强化了农业经济中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既使当地的农业经济获得了可靠的劳动力保证,促进的当地农业的发展,又加重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从而使豪使豪门富户积聚的大量的物质财富。还说明当地社会发展比汉族地区落后至少两千年。
3.宋代,土家族地区的农耕经济不仅较之前朝有了更大发展的时期,而且也是当地农业生产卓有成效的历史时期。这对后来该地区长达四百五十年历史的土司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使当地的物产达到了那个时代的水平。至南宋后期,《宋史·理宗本纪(四)》载:“开庆元年(公元1259年)四月,知施州谢昌元自备缗钱百万,米麦千石,筑郡城有功。”这就是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明证。很显然,宋代是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从起步走向稳步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时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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