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土家族文化
传承土家族文明
传递土家族信息
传播土家族文化
传承土家族文明
传递土家族信息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先行先试政策建议

时间:2020-03-20 15:28:59来源:土家族文化网作者:戴楚洲

为了加快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步伐,笔者特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议完善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工作扶持政策体系,推动重大项目实施,为武陵山片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政策支持。 


       (一)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因此,建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提高上位宏观政策含金量。完善部级中位配套政策,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职能部门多为武陵山片区安排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加大项目投入力度,加快项目推进速度。财政部加大对武陵山片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建议国务院扶贫办牵头,把武陵山片区作为“十二五”扶贫开发优先地带,探索跨省交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道路。建议湘鄂渝黔四个省(市)政府发出《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出台中位配套综合政策。
为了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确保规划实施取得实效。加大政策、资金与项目支持力度,推进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先行先试,率先实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宏伟目标:

       第一、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增加转移支付额度。中央财政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扶持。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建议中央财政在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基础上,增加对武陵山片区各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特别是加大对武陵山片区各县(市、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落实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武陵山片区内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推动武陵山片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武陵山片区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搭建跨省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地方性银行。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加大财政扶贫贴息贷款投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缓解企业贷款抵押不足、资金匮乏困境。建立激励政策,鼓励连片特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70%以上用于当地贷款。制定并实施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相关费用补贴办法,尽快实现金融服务覆盖所有乡镇。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银行服务武陵山片区试点工作,为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中央投资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向武陵山片区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适当提高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实施差别化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旅游业、特色农业、民族文化产业和生态环保型产业发展,在投资管理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用地、信贷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債券,设立武陵山片区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土地政策

       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放宽武陵山片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区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建房需求。把武陵山片区作为土地兑换试点,解决搬迁移民涉及土地和工业园区等建设用地,实行占补平衡。

       第四、生态补偿政策

       建议国务院审议、出台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建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把武陵山片区作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地区,对贫困村具有水土保持和碳汇生态效益的生态林进行生态补偿。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流域性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颁布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国务院早日颁布实施《资源区生态补偿实施条例》,形成健全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二)把全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政策及项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建议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和扶贫办提前两年准备,早做划谋工作,适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建议材料,把全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政策措施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保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大项目进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笼子,并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安排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三)免除武陵山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支持武陵山片区一批项目,但要地方财政配套一定比例资金。武陵山片区有4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难以到位项目配套资金。《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但是,这项民族优惠政策尚未全面执行。2006年,道真自治县需要配套资金达2867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7.5%。湘西自治州被要求配套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太多,配套资金比重太大。2007年,吉首市需要州、县配套资金的项目有30多个,共需配套资金3.2亿元,约占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安排数的27%。建议国家民委根据民族法规向国务院汇报,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零配套”政策,免除武陵山片区财政困难市、县及县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四)请求各级财政部门为民委增加各项专项资金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财政相应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因此,建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2011 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逐年加大投入规模,逐年增加全国民委系统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为民委增设“民族文化专项资金”。设立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专项资金。建议中央财政为国家民委每年预算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各级财政每年为同级民委预算大笔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

       (五)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下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等完善党的民族政策文件。建议国家民委扶持武陵山片区壮大特色产业,在建设项目投资、金融信贷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等各项民族优惠政策,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为全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协作发展探索道路。

       (六)创新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调整一批民族贸易县

       湖北省、重庆市等10个省(市)所辖民族自治地方县全部列入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民族贸易县政策。永定区(原大庸县)原为民族贸易县,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出后,因改为区而被取消民族贸易县资格。永定区政府向省民委报送了要求继续享受民族贸易县待遇的请示,湖南省民委也向国家民委呈报了《关于请求保留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和张家界永定区继续享受民族贸易县待遇的请示》。国家民委〔2007〕193号文件复函:同意张家界市一县两区(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政策。永定区、武陵源区、吉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等县(区)政府及其民委强烈要求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增补为民族贸易县或者享受民族贸易县政策待遇,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减免税收等“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建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其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时,扩大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其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责任编辑
标签社会发展    
0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先行先试政策建议

时间:2020-03-20 15:28:59

来源:土家族文化网

作者:戴楚洲

为了加快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步伐,笔者特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议完善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工作扶持政策体系,推动重大项目实施,为武陵山片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政策支持。 


       (一)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对老少边穷地区,要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因此,建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提高上位宏观政策含金量。完善部级中位配套政策,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职能部门多为武陵山片区安排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加大项目投入力度,加快项目推进速度。财政部加大对武陵山片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建议国务院扶贫办牵头,把武陵山片区作为“十二五”扶贫开发优先地带,探索跨省交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道路。建议湘鄂渝黔四个省(市)政府发出《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出台中位配套综合政策。
为了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确保规划实施取得实效。加大政策、资金与项目支持力度,推进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先行先试,率先实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宏伟目标:

       第一、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

       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增加转移支付额度。中央财政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扶持。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建议中央财政在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基础上,增加对武陵山片区各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特别是加大对武陵山片区各县(市、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落实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武陵山片区内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推动武陵山片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武陵山片区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搭建跨省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地方性银行。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加大财政扶贫贴息贷款投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缓解企业贷款抵押不足、资金匮乏困境。建立激励政策,鼓励连片特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70%以上用于当地贷款。制定并实施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相关费用补贴办法,尽快实现金融服务覆盖所有乡镇。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银行服务武陵山片区试点工作,为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中央投资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向武陵山片区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适当提高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实施差别化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旅游业、特色农业、民族文化产业和生态环保型产业发展,在投资管理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用地、信贷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債券,设立武陵山片区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土地政策

       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放宽武陵山片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区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建房需求。把武陵山片区作为土地兑换试点,解决搬迁移民涉及土地和工业园区等建设用地,实行占补平衡。

       第四、生态补偿政策

       建议国务院审议、出台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建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把武陵山片区作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地区,对贫困村具有水土保持和碳汇生态效益的生态林进行生态补偿。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流域性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颁布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国务院早日颁布实施《资源区生态补偿实施条例》,形成健全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二)把全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政策及项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建议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和扶贫办提前两年准备,早做划谋工作,适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建议材料,把全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政策措施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保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大项目进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笼子,并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安排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三)免除武陵山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支持武陵山片区一批项目,但要地方财政配套一定比例资金。武陵山片区有4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难以到位项目配套资金。《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但是,这项民族优惠政策尚未全面执行。2006年,道真自治县需要配套资金达2867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7.5%。湘西自治州被要求配套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太多,配套资金比重太大。2007年,吉首市需要州、县配套资金的项目有30多个,共需配套资金3.2亿元,约占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安排数的27%。建议国家民委根据民族法规向国务院汇报,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零配套”政策,免除武陵山片区财政困难市、县及县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四)请求各级财政部门为民委增加各项专项资金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财政相应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因此,建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2011 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逐年加大投入规模,逐年增加全国民委系统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为民委增设“民族文化专项资金”。设立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专项资金。建议中央财政为国家民委每年预算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各级财政每年为同级民委预算大笔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

       (五)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下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等完善党的民族政策文件。建议国家民委扶持武陵山片区壮大特色产业,在建设项目投资、金融信贷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等各项民族优惠政策,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为全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协作发展探索道路。

       (六)创新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调整一批民族贸易县

       湖北省、重庆市等10个省(市)所辖民族自治地方县全部列入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民族贸易县政策。永定区(原大庸县)原为民族贸易县,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出后,因改为区而被取消民族贸易县资格。永定区政府向省民委报送了要求继续享受民族贸易县待遇的请示,湖南省民委也向国家民委呈报了《关于请求保留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和张家界永定区继续享受民族贸易县待遇的请示》。国家民委〔2007〕193号文件复函:同意张家界市一县两区(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政策。永定区、武陵源区、吉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等县(区)政府及其民委强烈要求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增补为民族贸易县或者享受民族贸易县政策待遇,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减免税收等“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建议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其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时,扩大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其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责任编辑: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专题专栏
关于我们|网站介绍|管理团队|欢迎投稿|网站声明|联系我们|会员登录|
版权所有:北京瑞武陵峰文化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如意里3号楼1单元151室
服务热线:15811366188 邮箱:649158369@qq.com
本网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或书报杂志,版权归作者所有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京ICP备13015328号-2 鄂ICP备08100481号-2
版权所有:《土家族文化网》北京瑞武陵峰文化发展中心